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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对中小学义务教育提出新要求——强化“五育”并举,杜绝“家长作业”,向课堂要效率!

发布时间:2019-07-10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最新出台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相关情况。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出席发布会,答记者问。特别介绍了新《意见》对中小学校和教师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杜绝“家长作业”,向课堂要效率!




  《意见》提出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

  一是坚持“五育”并举,着力解决素质教育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在突出德育实效、提升智育水平、强化体育锻炼、增强美育熏陶、加强劳动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举措,以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二是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着力解决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坚持把课堂教学作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主要环节,既强调创新教学方式方法,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应用,也强化教学规范管理,对作业考试辅导等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着力强化教师基础作用。坚持把教师队伍作为办好教育的第一资源,《意见》对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待遇、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

  四是深化关键领域配套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统筹推进课程教材、招生考试、质量评价、教学研究、办学活力、经费投入等关键领域改革,努力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创造条件。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抓好工作落实。办好教育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见》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注重各部门职责落实,重视家庭教育作用,强化考核督导问责,大力营造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育并举”与以往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什么区别?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教育是当前整个教育体系当中的短板,可能是最短的短板,因此必须要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劳动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讲得非常清楚,现在的关键是如何落实、如何落地的问题。

  这一次《意见》在劳动教育上单独列了一条,过去我们写文件表述教育方针为德智体美,劳动教育也讲但是把它作为一项重要活动,这次作为“五育”之一,德智体美劳单独表述。措施主要是几个方面:

  第一,纳入教育体系。提出“五育”并举,将劳动教育纳入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大大强化劳动教育的地位,劳动教育成为“五育”之一,而不像过去那样是一项简单的活动。只有进了体系,才能摆上位置。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我们准备制定两个文件,一是要制定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指导意见,进行顶层系统设计,明确劳动教育到底怎么搞。二是要制定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纲要,因为每个学段的内容和要求、形式是不一样的。通过制定劳动教育的指导纲要,明确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的要求,确保劳动教育能够落地。在义务教育阶段,最关键是要调整、优化课程设置。

  必须要明确两点:第一点是要把劳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必须要开展劳动教育;第二点是要有专门的劳动教育的课时,要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要求开足开好劳动教育课。

  第三,要创新劳动教育形式。时代在变,现在搞劳动教育和过去十年、二十年前有很大不同。这次提出在劳动教育的形式上有两点非常重要。

  一是提高劳动教育的针对性。强调劳动教育的针对性,要搞清楚劳动教育现在的特点。要针对三个特点:要适应时代发展的特点,社会和时代在变化,劳动教育有新的形态;要针对城乡劳动教育资源的特点,城乡是不一样的,差别很大,但各有各的优势;要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尽管是义务教育阶段,但这九年对小孩子们来讲差异很大,6岁、10岁、12岁差别还是很大的,一定要结合不同年龄段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相应形式的劳动教育。

  二是要做好统筹。做好统筹主要是要把家务劳动、校内劳动、社会劳动统筹好。总的原则讲,形式上不要一刀切,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只要能达到劳动教育的目的就可以,劳动教育的目的是最重要的。我们最近研讨在学校搞劳动教育不是单纯的劳动,和工人和农民的劳动不完全一样,劳动是措施、是载体,主要是要通过劳动达到劳动教育的目的,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劳动精神,形成对劳动的正确态度和看法,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

  第四,强化条件保障。开展劳动教育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首先把已有资源用好用足,现有资源不够还要开辟新资源,要创建一批劳动教育的试验区,同时还规定在农村地区要安排相应的田地、山林、草场作为学农的实践基地,在城镇地区要为学生参加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践活动提供保障。总的讲,给孩子们多一点场所就会多一点实践的体验。


  家长反映“学生负担越减越多”,教育部有何对策?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

  你提的是现在在基础教育方面热度最高的一个问题,减负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因此必须下大力气逐步解决好。

  根据调查,在减负问题上,对学生课业负担有两点共识度比较高,大家普遍认为,第一,学生学习会有一定的学业负担,以确保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基本教育质量。第二,负担不能过重,不能超出孩子们的承受能力,更不能损害孩子们身心健康发展。这是经过大量调查的。因此过重的课业负担一定要减,这是坚定不移的。为了孩子们的长远发展和身心健康,过重的负担一定要减下来。去年出台了“减负30条”,在这个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减负的要求,刚才记者同志问下一步怎么落实,有什么具体考虑。

下一步,首先要明确减负思路,然后再讲具体的措施。思路是两句话:第一,综合施策。第二,系统减负。通过五种途径来减轻过重的课业负担:

  一是通过提高质量来减负,在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上下功夫。换句话说让学生在学校里、在课堂里就能够学懂、能够学好,尽量少留作业,把功夫下在校园内、下在课堂上。如果课堂讲不清楚,为了加深理解,那就拿着作业回家做。治本之策是提高课堂效率。

  二是通过优化课程来减负。要从中小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出发,优化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对学什么、学多少、学到什么程度有基本规范和要求。因此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来教学,不能增加教学难度。同时时间上也不能赶超进度,本来是一个学期的学习内容,放到半个学期来学习,那孩子负担肯定很重。

  三是通过规范校外培训减负。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已经进入第二阶段,下一步要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别是对违规行为和做法,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来执行,要规范。在校外培训治理的第二阶段,关键是坚决杜绝超前、超标的培训行为,防止层层加码。孩子们在学校已经很辛苦了,到校外再加一层,负担是叠加的,越来越重。

  四是通过科学评价来减负。健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要纠正唯考试成绩唯升学率的片面做法,解决好“指挥棒”的问题。如果所有的东西都看学科的学业成绩,就盯着分数,这个负担是下不来的。如果按照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标准评价,那学生们就会生动活泼地发展。

  五是通过社会协同来减负。减负不光是学校、不光是校外培训机构,家庭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因此,我们最近组织了一个“家校协同育人的攻坚行动”,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人观念,理性地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该不该报哪个班?适合报什么样的班?一定要非常客观、很理性地帮助孩子。通过家校共育,使学校和家庭在减负问题上同向同行,形成合力。


  “家长作业”现象广受关注,如何避免让学生作业成为“家长作业”?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

  关于给家长布置作业的问题,一定要坚决治理。这一次起草文件的时候,我们经过调研,发现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首先要回归到给学生留家庭作业的目的和功能上来。这个作业是留给学生的,干什么用?是为了学生的温故而知新,在学校、在课堂上听完之后,回到家里抽一点时间来巩固所学的知识。既然是留给学生的,就要由学生去完成,不能布置给家长。

  第二,要解决一个导向问题,不能发出错误的信号。最近我们看到各种各样的评论,我们在深入思考一个问题,留给学生的作业家长替做了,长此以往会给孩子们灌输一个什么样的思想?自己该做的事还可以让别人代替,这不是教育的初衷。一定要从小培养孩子们自己的事自己做。老师给你留的作业是为了你巩固提高,你让家长去做了,家长代替了,这个导向是非常可怕的。

  下一步怎么办?这个事本来是很清楚的,也是很好操作的。既然中央有了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这是纪律,这是规定,不是一般的号召和要求,是坚决不能留。如果哪个学校、哪位老师违反了中央的规定,那是要严格查处的。

  刚才讲家庭作业不是简简单单做几道题,而是要回归我们教育的目的和功能。更重要的是,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对孩子们不能发出错误的、有害的信息。

  我相信我们的校长、我们的老师会严格执行,也希望广大家长广泛地监督,争取把这个要求落到实处。



  新《意见》会规定“教师惩戒权”吗?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

  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附:新《意见》具体内容(主要内容抄录):

  一、课程与作业: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

  1. 各地要加强监测和督导,坚决防止学生学业负担过重。

  2. 开齐开足体育课,将体育科目纳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计分科目。

  3. 开展好学校特色体育项目,大力发展校园足球,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

  4. 严格落实音乐、美术、书法等课程,结合地方文化设立艺术特色课程。

  5. 优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结构,确保劳动教育课时不少于一半。

  6. 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

  7. 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8.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二、考试与招生:从严控制考试次数

  9. 从严控制考试次数,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联系学生生活实际,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

  10. 各地各校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11.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12. 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13. 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14. 稳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命题,坚持以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不得制定考试大纲,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三、教师管理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

  15. 实施全员轮训,突出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培训,强化师德教育和教学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教师育德、课堂教学、作业与考试命题设计、实验操作和家庭教育指导等能力。

  16. 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并制定小规模学校编制核定标准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实施办法。

  17. 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18. 加大县域内城镇与乡村教师双向交流、定期轮岗力度,建立学区(乡镇)内教师走教制度。

  19. 制定教师优待办法,保障教师享有健康体检、旅游、住房、落户等优待政策。

  20. 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21. 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在乡村有教学任务的教师给予交通补助。

  22.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23. 推行校长职级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专业化校长队伍。


  四、家庭和社会教育:强化对网络游戏、微视频等的管控

  24. 强化对网络游戏、微视频等的价值引领与管控,创造绿色健康网上空间。

  25. 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主体责任。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6. 家长要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盲目攀比,防止增加孩子过重课外负担。

  27. 充分发挥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等教育基地和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与自然资源的重要育人作用,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五、教育教学管理:严禁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28. 党政有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教育观、正确政绩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29. 将校园安全纳入社会治理,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校闹”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30. 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背离素质教育导向、不按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责任。


来源:教育部官方网站,石家庄教育发布